都承建工有限公司

巴塘县某某机械租赁站与都承建工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72号
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巴塘县夏邛镇罗布通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5MA66772M3C。
经营者:杨文彬,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7441L。
法定代表人:苟伟轩,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江县。
被告:钟卫,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钟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3.73元,由原告巴塘县**机械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