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兵兵,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付兵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均已失效。
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54968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黄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