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兵兵,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兵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欠款5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867元、申请执行费7818元,以上合计549685元。但被执行人付兵兵、***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付兵兵、***银行存款549685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超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