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1民初2376号
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1G。
法定代表人:张德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泽雄,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442************518。系该公司的职员。
被告:紫金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
法定代表人:钟泽明,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赖颂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