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621民初2377号
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市区碧波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雄,该公司职员。
被告:******下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下濑村
法定代表人:张广华。
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下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慧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濑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设计村民活动文化广场工程设计图纸,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27000元且约定被告收到图纸后30日内付清。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将设计好的图纸交给被告后并按要求于2019年1月7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原告多次催收均以诸多借口拒绝支付,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下濑村村民活动文化广场工程设计,设计费用27000元在交付文件后30日内付清。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将设计完好的图纸交给被告,被告亦按原告的设计图纸建设了村民活动文化广场工程。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开具价税为27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被告。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图纸件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图纸设计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下濑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宇高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7000元。
(上述款项交原告或本院转原告收领,本院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2006********,须注明本案案号。)
本案受理费4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下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慧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