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民初52号
原告:山东鲁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4142884Q。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苟村集镇公路检查站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腾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永建、王波,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徐通,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杜传亚,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山东鲁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通、杜传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8.60元,减半收取3824.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臧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