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区永顺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8272号
原告:巴州区永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四社。
经营者:任刚,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5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曾飞雄,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561号中海名苑A幢1层8号。
负责人:曾飞雄,职务不详。
原告巴州区永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巴州区永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永顺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巴州区永顺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