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177号
申请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金马社区居委会白土坡村一组黄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5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石闸立交桥旁金色俊园H栋1层10室。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有的价值3,244,78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有的价值3,244,78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