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雷兴万与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22民初3244号
原告:雷兴万,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4栋1单元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肖弋。
被告: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上城壕8-2号。
负责人:肖前轩。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宣汉县。
原告雷兴万与被告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南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雷兴万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兴万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440元,由原告雷兴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