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集团有限公司

姜仙明与福建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702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姜仙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三明市沙县。
关于姜仙明申请执行福建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有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黄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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