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072号
原告: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水,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浦阳镇商贸城3号楼21#-23#。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鑫,男,199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司员工。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岚,男,***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杭州舒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