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2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7485401。
法定代表人:朱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鲤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61019191。
法定代表人:梁敏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静,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4日以其已与金亿公司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林容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丽云
书记员吴雨莲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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