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4177号
原告: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
法定代表人:林文俊,执行董事。
原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喀什市。
被告: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朱美玲,总经理。
被告:新疆尚品美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召兵,执行董事。
被告:宋召兵,男,汉族,1985年0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喀什经济开发区。
原告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尚品美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召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立案。原告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00元,由原告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