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健康东街9969号富潍大厦B座16、17、18层。
法定代表人:康恒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惠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潍坊市高新区。
原审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835号。
法定代表人:范祖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健康东街东首济青高速公路潍坊东(15号口)南(潍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511室)。
原审被告: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治增,经理。
上诉人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被告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原审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山东华远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潍坊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临沂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