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5302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后三里社区渤海路3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X20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783MF1291633K。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阁后**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阁后**委支付旭盟公司工程款837090.56元及利息(以83709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LPR1.5倍计算至**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0日,旭盟公司和阁后**委签订《道路施工工程合同》两份,约定旭盟公司承揽阁后**内十条巷子道路施工。经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旭盟公司施工工程价款1147090.56元。***公司催要,阁后**委仅支付310000元,其余工程款未付。为维护旭盟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阁后**委对旭盟公司的诉求辩称,1.旭盟公司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不正确,双方并未最终结算,未做审计,对拖欠的数额旭盟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旭盟公司要求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其他点均是错误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所有付款均为无息,不存在支付利息的行为;3.旭盟公司给我方所干的工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厚度,为此我方申请进行鉴定以确定旭盟公司的施工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因旭盟公司的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我们要求原告返工重做,为此提起反诉。 阁后**委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返工重做,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请求法院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96元/平方米合法性,应认定合同无效;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旭盟公司对从阁后**委处承包的道路进行施工,约定:灰土施工要求压实结构为15厘米,含量分别为12%,每平方米不低于25%的生石灰,灰土最佳含水量用水紧握成团,成型后必须洒水保养7-10天,还约定了灰土中砖头等杂质含量不得超过7%,灰土碾压系数到95%;C25砼路面10厘米,使用成品商砼,不得现场加工,路弓10厘米,36小时内切割4米一道,深度5厘米的伸缩缝。在2019年,水泥路面C20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在35元左右、水泥路面C25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在40元左右、水泥路面C30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在45元左右,而本案涉及到的水泥路面工程C25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多达96元,比正常的工程造价多出2倍还多,故请法院依法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每平方米96元的合法性,且旭盟公司应解释原因。就所施工的村路工程是否达到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反诉人已申请司法鉴定,如果被反诉人施工的村路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反诉人现要求被反诉人返工重新施工并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 旭盟公司对阁后**委的诉求辩称,1.旭盟公司所施工的道路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经阁后**委和寿光市稻田镇政府联合验收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至今,旭盟公司施工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2.双方签订的道路施工工程合同是在寿光市稻田镇政府监督之下,经过招投标,旭盟公司中标以后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阁后**委的反诉请求;3.我方认为法院不应准**后**委提出的鉴定申请,一方面,旭盟公司在庭审中已提供了由阁后**委委托的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寿光市××镇××村道路施工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如果所施工道路不符合约定,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可能出具该评审报告;另一方面,我公司提供了由阁后**委、旭盟公司、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该核定表载明的核定内容已含合同及签证全部施工内容,而评审报告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也已表明所修道路与原、被告合同约定标准完全一致;再一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载明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举重以明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已经竣工验收且已经使用的工程再提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法院更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成交通知书、道路施工工程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旭盟公司提交的结算评审报告,阁后**委抗辩,该证据系旭盟公司出具的单方审计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双方审计报告和结算意见,应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司法鉴定来结算工程造价。本院经审查认为,旭盟公司提交的结算评审报告,系阁后**委进行的委托,且加盖双方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阁后**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结算评审不是由其委托,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及签字不是其所为,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同时对旭盟公司提交的寿光市××镇××村道路施工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8月30日,阁后**委(甲方)与旭盟公司(乙方)签订道路施工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方道路施工工程经招标,由乙方以每平方米96元的价格中标施工;一、工程概况,东西巷五条,总长1100米,路面宽4.5米(竣工后以实际丈量);三、施工要求,1.灰土:压实结构为15cm,含量分别为12%,每平方米不低于25公斤的生石灰;2.拆除原有路面,挖掘机挖填找平,灰土用1618吨震动压路机碾压找平压实,碾压完毕刮平机刮平,灰土中砖头等杂质含量不得超过7%,灰土碾压系数>95%;3.C25砼路面10cm,使用成品商砼,不得现场加工,路弓10厘米,36小时内切割4米一道,深度5厘米的伸缩缝;四、施工工期,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五、验收标准,1.由甲方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对每一道工程工序验收,有责任施工员签字,甲方出具合格验收单,再进行下一道工序;2.工程用料由甲方严把质量关和重量关,经过甲方认可方可使用;六、验收方式,1.乙方单项工程完工后,自检验合格后申报,甲方组织人员验收对砼路面取点抽样,平均2个点厚度不小于10cm,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2.工程完毕,乙方完成现场清理后,甲方组织验收;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60%,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剩余2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所有付款均无息)。阁后**委及旭盟公司均在合同中**确认。 2.同年9月9日,阁后**委(甲方)与旭盟公司(乙方)签订道路施工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方道路施工工程经招标,由乙方以每平方米96元的价格中标施工;一、工程概况,东西巷五条,总长1100米,路面宽4.5米(竣工后以实际丈量);其余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工期、验收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均与2019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同。 3.阁后**委曾于2019年9月9日***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一份,载明:在寿光市××镇××村道路施工工程对外竞标中,经竞标,确定你单位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每平方米96元,请你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与阁后**委签订施工合同。 4.阁后**委委***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村道路施工工程结算进行了评审,该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鲁正成造字[2020]239号结算评审报告,载明:…二、评审依据,1.本工程的结算依据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2.工程量根据现场测量数据计算;三、评审结果,本次工程结算,原报工程造价1154299.20元,审定造价为1147090.56元,净审减值为7208.64元。评审报告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阁后**委作为建设单位、旭盟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山东正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咨询单位均在该核定表中**、经办人签字,同时载明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评审报告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载明:项目特征,1.100mm厚C25商品混凝土,每隔4m设置深度为50mm伸缩缝,路弓100mm;2.150厚12%灰土,每边宽出路面250mm;3.基层整平、压实,密实度>95%;4.拆除原路面,挖掘机挖填找平;其余详见合同约定;工程量11948.86m2,合价1147090.56元。 5.阁后**委已支付旭盟公司工程款310000元。 本院认为,旭盟公司与阁后**委签订的道路施工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旭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旭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竣工且经党委、阁后**委多次验收,并由阁后**委委托结算审计;阁后**委认为案涉工程并未验收,旭盟公司施工并未达到合同标准。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旭盟公司完成现场清理后,阁后**委即应组织验收,而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并交付阁后**委实际使用,旭盟公司虽未提交案涉工程验收报告,但阁后**委已实际使用且该村委已自身于2020年5月18日就案涉工程委托结算评审;2.合同约定工程在验收合同后给付工程款,阁后**委已支付旭盟公司310000元;故综上两点,本院认定旭盟公司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阁后张公司抗辩案涉工程未经验收,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约定,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应**剩余20%,即**全部工程款,现不论按照工程竣工时间、阁后张公司支付工程款时间还是其委托结算评审之日,均已超过两年,故旭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已成就,阁后张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837090.56元(1147090.56元-31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旭盟公司要求阁后**委以837090.5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之日止,按照LPR1.5倍向其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根据双方签订、约定、履行及双方举证情况,依法调整为阁后**委应以837090.5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司支付利息。 关于阁后**委反诉请求。对于工程单价96元/平方米,根据成交通知书、道路施工合同及结算评审报告可知,该标准系由阁后**委招标,双方共同约定,现阁后**委对该工程单价合法性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对于阁后**委要求旭盟公司返工重做,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问题。阁后**委就实际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标准问题申请鉴定,并认为该鉴定并不涉及合同质量。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后交付阁后**委使用,且已验收并结算,距今已使用近三年,业已超过保修期间,现阁后**委就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标准问题申请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同时,阁后**委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工程需返工重做,该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旭盟公司主**后**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以本院审理查明为准;阁后**委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7090.56元及利息(以837090.5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71元,申请费4705元,合计168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171元,减半收取计60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寿光市××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