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5403号
申请人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后三里社区渤海路33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0X206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1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03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光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