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嘉宸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1574号
原告:****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95055275X。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0WER29。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文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佳贝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