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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704号
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详见回执、告知书),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海东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3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