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602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58770-8,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社区G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1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官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