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092号
申请人:新余胜任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仙来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58809654C。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16587708J。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胜任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