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7869号
原告:新余胜任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仙来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58809654C。
法定代表人:邓小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16587708J。
法定代表人:周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余胜任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胜任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20元,合计7096元,由原告新余胜任钢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