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2594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1××××××××。
法定代表人:周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辉洋,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建筑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10月19日,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878,128元。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1元,减半收取6290.5元,由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杰
人民陪审员 洪晓芳
人民陪审员 叶琼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