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2594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卧龙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1××××××××。

法定代表人:周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辉洋,江西时空(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建筑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10月19日,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878,128元。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1元,减半收取6290.5元,由原告江西省龙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杰

人民陪审员  洪晓芳

人民陪审员  叶琼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