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铭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铭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康格林豪泰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110xxxxx。
法定代表人:陶然。
被执行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xxxx。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2MA70PH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款414320.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74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