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铭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审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与乐天大街十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吕洪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8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否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疑,案件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本案在没有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认定为工程合同纠纷存在片面。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仅以被上诉人陈述认定特殊管辖问题,存在偏颇。本案合同签订主体为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从***的诉状内容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故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锋
审 判 员 李光华
审 判 员 张战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伟民
书 记 员 王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