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铭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8330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与乐天大街十字西南角。 负责人:***,系总经理。 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陕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