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1367号
原告:安庆欧尼合美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滨江产业园。
负责人:高荣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春晨。
原告安庆欧尼合美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安庆欧尼合美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庆欧尼合美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朱振平
审判员 丁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