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恢2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88号,机构代码:9134XXXXXXXXX2C。
法定代表人:马春晨。
被执行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与秦潭路交叉口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心企业孵化中心B11楼,机构代码:91340800394106560F。
法定代表人:钟其龙。
被执行人:厦门润晶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4号之1号房1层,机构代码:9135XXXXXXXXXXX88E。
法定代表人:钟其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润晶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2020)皖0802执45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润晶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决定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存放在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与秦潭路交叉口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心企业孵化中心B11楼、B8楼空调、电梯、机械设备等动产的财产信息
申请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保全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或者证据。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在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查封措施已自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
1、***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庆市经开区,东至道路,西至二号楼,南至沿江路,北至四号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厦门金海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首次查封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本案为第二顺次查封);
2、厦门润晶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查封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为第二顺次查封);
本院既不是上述财产的首次查封机关,也不是优先债权处置法院,故对上述财产无处置权。
本院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导致财产解除查封、冻结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放在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与秦潭路交叉口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心企业孵化中心B11楼内晶棒加工类设备、蓝宝石晶体生产线等机械设备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因执行需要,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商处置上述动产。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函知本院,将上述动产交由本院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上述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经两次流拍无人竞买后,于2021年9月30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并发布变卖公告,变卖保留价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78734.08元。2021年11月29日,变卖期满后,无人竞买。2021年12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首次查封债权人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否愿意按照变卖流拍价格接受上述动产抵偿债务,截止到2021年12月21日,首次查封债权人南京阔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仍不表示接受该动产抵偿债务。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明确拒绝接受该动产抵偿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动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标的物网拍链接: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AF376C152DC8DFC58DDEB85877801BFD)拍卖被执行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放在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与秦潭路交叉口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心企业孵化中心B11楼、B8楼内的15台柜式空调。2021年9月10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为58104.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标的物网拍链接: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0A0706F792800BF72C378E333E08DD4A)拍卖被执行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放在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与秦潭路交叉口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心企业孵化中心B11楼、B8楼内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大晶锭X射线定向设备等27类共计46台(套、辆)机械设备,经两次流拍(第二次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标的物网拍链接: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1E854C194908176B717243BA728A1564)后,于2021年9月22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标的物网拍链接: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E16D07F168ED1026DFE41D98A21A8B89)。2021年9月30日变卖成交,变卖成交价为229858.16元。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拍卖地址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7C9728789BF1ACB72CAA07CFC5241B6D;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C85F35E80BCE5B37F2868469E564E5DB)上分别对被执行人***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存放在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与秦潭路交叉口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心企业孵化中心B11楼、B8楼内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货梯(三台)、办公桌椅等动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239227.80元、143903.20元。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在同一平台上分别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地址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D6BAF9A5B6A78293057D798D7C8AD44B;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73C3058F6CFBAE1523F78CAE8E790664),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191382.24元、115122.56元。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分别进行变卖(变卖地址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6C8348AE6EA89A821B67C2AE23140E78;https://sf.taobao.com/spc_item.htm?id=1F0D95ADC3AB9E623302DAF23AF345B5)并发布变卖公告,变卖公告期满后,没有买受人应买。申请执行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财产。
本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得价款合计287962.16元,抵债金额合计306504.80元,共计594466.96元。申请执行人为处置上述财产,先行垫付了评估费35000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搬运费380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仓储费用1215246.28元;被执行人实际交纳的执行费4071.56元。上述费用应当从执行所得款项(含抵债金额)中优先扣除,故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除上述信息外,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证券、婚姻登记情况(自然人)、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网络银行信息、不动产等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结论,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财产调查结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方长
审 判 员 江 余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 彦
书 记 员 王 敏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