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执保165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人:***,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75727972C。
法定代表人:马春晨,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合同施工纠纷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