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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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民初2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岗路68号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河南路中建智立方二期4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 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