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45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971829XB。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樱前街与高五路以北800米路西高五路2299号504房间;电话:1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36543988。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路217号办公室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12882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立案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起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其账户可用余额0元,不能予以扣划。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止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28828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 5.2022年12月30日,本院就本案的执行情况以终本约谈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查封裁定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本约谈通知书等证据予佐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已查封的银行账户如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到期日前七日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本院就本案的执行情况以终本约谈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