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5民初4014号 原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及材料款共计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4日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201803081502,被告向原告采购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维保期限为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合同总价款¥6000.00元。2018年12月27日,原告在维护保养时发现被告电梯外护板损坏,经被告同意更换外护板4套,费用共计2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自合同签订起6个月后的3日内付清合同金额50%;维保合同结束后的3日内被告需向原告付清合同全款;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2台电梯设备一年的维护保养工作,但被告迟迟未将合同剩余价款1000元、外护板更换费2000元支付给原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辩称意见。 原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2、原告给被告开具的维修保养服务费发票2份,被告加装外护板2000元的费用发票1份,电梯配件销售协议复印件1份;3、5000元购物卡收据复印件一份;4、原告给被告邮寄的律师函、EMS快递单、快递单查询记录各一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被告将位于高密***办公楼的两台电梯委托原告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服务期限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有效期为12个月。根据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电梯的保养费用为3000元/台,费用总计6000元。合同第四项第5条约定: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原告如在执行合同上述例行保养工作时,发现部分零部件受损或必须更换时,须书面提醒被告予以更换,被告应对此进行及时确认。上述部件更换所需费用应由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合同第七条约定:自合同签订起6个月后的3日内付清合同金额50%;维保合同结束后的3日内付清合同全款。 原告提交2018年12月27日电梯配件销售协议一份,证明因被告公司电梯部件损坏,需更换,费用为2000元。原告于2019年1月4日为被告出具电梯配件2000元发票一份。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4月3日分别为被告出具电维护保养服务费3000元发票各一份。 另,原告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被告邮寄催款通知书一份。被告于5月7日确认签收。 同时,原告提交收到条一份,内容记载“收到条**收到***购物卡5000元整抵顶山东四通电梯维保费5000元整**2021.2.26”。 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被告作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双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完成电梯维修保养,被告理应接受工作成果并提供报酬,另,合同约定,部件更换所需费用应由被告另行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交维护保养费发票2份、维修发票1份,故对于维护保养费6000元、维修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5000元购物卡用于抵顶上述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后尚欠3000元。 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第八百八十二条、第八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款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 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群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具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