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男,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女,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男,200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971829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综合保税区。
原告**、***、***、**与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3元,保全费3000元,共计11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