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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男,194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女,199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男,200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971829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综合保税区。 原告**、***、***、**与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3元,保全费3000元,共计11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