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

13232常熟市通用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佳能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3232号
原告:常熟市通用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八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862410。
法定代表人:陶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佳能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冶塘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97343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99936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樱前街与高五路以北800米路西高五路2299号5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971829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北海花园小区39号商务楼702室(仅限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866353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泰兴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9685816XJ。
法定代表人:赵寿万。
原告常熟市通用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佳能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凯斯博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潍坊东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通用球墨铸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通用球墨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常熟市通用球墨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