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山东省单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6月16日生,住山东省单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98年7月26日生,住山东省单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2005年3月6日生,住:山东省单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申请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971829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6日生,住潍坊综合保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22)鲁0791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