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樱前街与高五路以北800米2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银丰家园。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9071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鲁07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本院对其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四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