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528号
申请人: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A区232室。
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被申请人: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城路433号202室。
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28,493.9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28,493.9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海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晓莉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