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528号
申请人: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A区232室。
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被申请人: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城路433号202室。
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28,493.9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28,493.9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海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晓莉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