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6392号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惟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伟。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入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的补偿费7.20万元;3、要求被告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年化12%支付原告20万元入库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供应商入库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加入被告供应商库及参与被告或其关联企业的项目招投标,原告一次性缴纳20万作为进入被告供应商库的入库保证金;原告作为被告供应商库成员的合作期限为2年,自被告收到原告足额支付的入库保证金之日起算,合作期间原告不得申请退还入库保证金,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可选择退出或续签合作协议,续签周期2年;若原告在期满申请退出的,被告需在接受申请后一个月内返还入库保证金,如原告选择继续合作的,则已缴纳的入库保证金自动转成新合作周期的入库保证金;原告缴纳入库保证金后,在2年有效期内在符合项目具体招标文件入围资格要求时可获得被告或其关联企业项目投标资格或进入材料设备品牌库,在第4条供应商等级所对应的招标项目内投标时无需另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等等。同日,原、被告签订《承诺函》一份,载明:原告自愿一次性缴纳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进入被告供应商库的入库保证金,原告作为被告供应商库成员的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期间原告不得申请退还入库保证金。若2年期满后原告选择退出供应商库,在库的2年期内原告已中标被告或其关联企业的工程的,被告在原告提出书面退库申请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入库保证金;若2年期内,原告未中标的,被告除返还入库保证金外,以保证金金额×12%×2为标的金额的工程合同进行补偿支付原告,原告需配合协议的签订并提供金额对等的发票,该费用自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后二个月内支付。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保证金20万元。在签订《供应商入库协议》、《承诺书》后,原告未获得中标项目,按照承诺函要求,被告应当返还保证金、并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鉴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供应商入库协议》、《承诺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并在卷佐证,同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确认按照被告承诺函中约定的年12%主张的补偿费实质即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也确认双方事后未签订过工程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供应商入库协议》《承诺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供应商入库协议》的约定,原告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可以选择退还保证金,且在双方约定的2年合作期限内,原告未中标项目的,被告应当按约补偿原告损失。经查明,原、被告约定的2年合作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入库保证金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补偿费7.20万元及其余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承诺对未中标的商户以保证金金额×12%×2为标准以工程合同方式进行补偿支付,其性质属资金占用费,金额明确为4.80万元,双方间是否按照约定以签署工程合同为履行方式并不影响原告该项权利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到期后未按约返还原告保证金,构成违约,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双方约定在两年期满后继续按照年12%的标准承担相应损失的依据,故原告继续按照该标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不当,本院依法调整自至起诉之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补偿费4.80万元。
三、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8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政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