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874号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惟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伟。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政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