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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883号之二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 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 贤区***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兆业房地产 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