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883号之二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
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
贤区***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智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兆业房地产
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