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987号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唐保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天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339,000元;2.判令被告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6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5,00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保温膜结构机库采购合同》,原告按被告需求供应保温膜机库所需的高强度铝合金结构、外部墙面及顶棚迷彩保温棉帐篷面料、配套电动门窗等,合同总价为7,401,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完成了采购交货义务,被告予以验收接收。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3,062,000元,剩余货款4,339,000元一直不予支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通过电子传送方式签订《保温膜结构机库采购合同》,新疆京和公司先盖章后以微信方式发送给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后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打印盖章,因此合同签署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保温膜结构机库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均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管辖约定,有权管辖法院应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显示最后签订《保温膜结构机库采购合同》的是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保温膜结构机库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均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协议管辖,故本案应该由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春  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迪拉·阿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