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01民初75号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和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MA7751MN4Q。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七团,住所地:新疆巴州且末县丝绸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系该团团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522958098XC。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立案。2021年03月15日,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78元,减半收取计9039元,由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秀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进
书 记 员 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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