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京洛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学举,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古至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京和公司主张解除与从古至今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古至今公司也同意解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判决解除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之后必然出现的关于对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未进行处理。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之后,虽然采信质量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却没有查明应付工程款及质量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相关问题,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7.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秉 年
审 判 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
审 判 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