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京洛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学举,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古至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京和公司主张解除与从古至今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古至今公司也同意解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判决解除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之后必然出现的关于对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未进行处理。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之后,虽然采信质量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却没有查明应付工程款及质量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相关问题,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7.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秉   年

审 判 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

审 判 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