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4民初854号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京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京洛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学举,董事长。
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从古至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贾   俊   平
审 判 员     吐尔送阿依
人民陪审员         香 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