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1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磊,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乐乐,甘肃三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
原告***与被告新疆京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喻得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