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县水务局、巴彦县沿江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6民初2930号
原告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云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彦县水务局,,住所地巴彦县
被告巴彦县沿江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县水务局、巴彦县沿江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彦县水务局、巴彦县沿江提水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20.00元减半收取10,910.00元,由原告宜昌三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彦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