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隆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兴隆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原南召县回龙生态养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321民初2061号
原告:郑州兴隆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410105000218941(1-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原南召县回龙生态养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0946466291。
住所地: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1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郑州兴隆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景观公司)与被告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龙生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景观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回龙生态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过协商,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了《喷泉安装合同书》,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南召县回龙沟分水岭的“回龙生态景区观音喷泉”工程。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仍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未予支付。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支付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未到庭,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入卷佐证,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4年7月20日,以原告为乙方(承包方)、被告为甲方(发包方),双方签订《喷泉安装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一次包清(若需设备增加费用另行协商)。二、喷泉名称:回龙生态景区观音喷泉。三、施工地点:回龙沟分水岭。……五、工程造价:(小写)190000.00,大写:壹拾玖万圆(不含税价)。六、施工工期:贰拾(天),(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结束)(自接到合同定金日算起)。……八、付款方式: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应在贰日内按合同造价首次付给乙方的30%的材料定购款(小写)60000.00(大写)陆万圆整。2、乙方将喷泉设备及管道加工制作做,运到施工现场,甲方应在当日再次付给乙方50%的合同款(小写)95000.00(大写)玖万伍仟元整,付款总数累计达到80%。3、乙方将工程设备安装结束,喷泉调试达到实际现场及甲方要求,甲方应在2日内再次付给乙方15%的合同款(小写)28500.00(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整。付款总数累计达到95%,喷泉保修金预留合同造价5%(小写)9500.00(大写)玖仟伍佰元整。保质期满后经查无质量问题,保质金十日内如数付至乙方,本合同及保修条款作废。……十二、违约责任:1、若甲方工程款按合同付款方式付给乙方,乙方超出合同交工日期(阴雨天、停电、停水等特殊情况除外),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之日第贰天算起按实际发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造价3%的违约金。2、若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甲方应按本合同所签交工日期第贰天算起按实际发生天数累计,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甲方: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郑州兴隆喷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盖印章)法人代表:***(签字)2014年7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下欠工程款80000元未予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系***独资设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喷泉安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进行了施工,但在合同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未予支付,违背诚信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南召县回龙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盛吉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