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223号
原告: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颖,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