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726号 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和时代广场3幢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P41H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A栋1016-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2NF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00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00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含支付宝、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