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7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和时代广场3幢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P41H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A栋1016-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2NF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00元,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