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7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西南国际车城诚挚大厦A栋1016-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2NF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和时代广场3幢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RP41H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兰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57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800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微信、支付宝及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学府花园支行(银行卡号1208********)银行账户之外的银行卡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学府花园支行(银行卡号1208********)账户已经被本院依法冻结,账户余额58576.66元,现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除该银行卡外的其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保留对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学府花园支行(银行卡号1208********)账户的冻结,解除对安徽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